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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者: 药学院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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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药学院领导班子建设,明确党政工作职责,提高决策水平,推进药学院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形成集体领导、分工负责、职责明确、协调配合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和《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定徐州医科大学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现予印发,即日起执行。

第二条  药学院党政共同承担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责任和教书育人的根本任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学院事业发展。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药学院研究决定重要问题的主要形式。

二  议事形式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

第五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有:学院党委委员和行政领导。学院各办公室、教研室(实验中心)负责同志、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可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持人同意,可邀请联系院系校领导出席。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按党委和行政的相应职责分别设计,区别党委和行政的不同议题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确定会议主持人,由党委书记或院长分别主持。

三  议事范围和议事程序

第七条  药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学生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均应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不研究党的建设等党内事项。需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为:

1.讨论决定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的各项决议、决定、要求在学院贯彻落实的措施;

2.讨论决定学院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要的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3.讨论决定学院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大项经费的使用及收入分配原则意见;

4.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研究提出学院机构设置及人事工作意见。包括科级管理干部的聘任、学生政治辅导员的配备及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引进、学术带头人选拔聘任、教职工奖惩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5.讨论决定学院科级行政管理干部之外的中层人员(如教研室主任、实验中心主任)的聘任;

6.讨论提出学院专业设置及调整意见建议及招生计划及对外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7.讨论决定学院社会服务、学生就业以及学生教育管理、学生奖惩等重要事项;

8.讨论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及重要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

9.讨论决定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关于议题的确定:

1.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党政主要领导事先应就会议的议题交换意见,进行沟通,经磋商后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2.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汇总后报书记和院长审定,由书记和院长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

3.凡未经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或党政办公室主任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会议议事,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任何决定的做出都须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必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凡进行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意见出现严重分歧时,应暂缓决策,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达成共识,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作出决定。如果仍不能形成最终决定意见,应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

四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到会时方能召开。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需提前向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请假。

第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经过充分讨论后,形成决策意见。

第十四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五 决议的执行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决议、决定的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实施,负责落实。

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可根据会议的意见,分别以单位党委或行政文件,也可以党政联合名义形成文件;需要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的要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必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可建议重新进行讨论;在党政联席会议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