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群工作
制度建设
当前位置: 首页 - 党群工作 - 党建工作 - 制度建设 - 正文

徐州医科大学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者: 药学院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9日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完善药学院财务管理体制,根据学校有关政策以及财务的规章制度,结合药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药学院经费支出
药学院经费支出包括学院在日常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等活动中开支的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费、教师进修费、材料费、设备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等各项公共支出费用。以及学院为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学生就业、活动,奖、助学金、学费减免等各项支出。
二、药学院经费管理
1、药学院在各项财政收支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或修订的财务管理办法,及时以文件形式报学校财务处审核、备案,并接受财务处和学校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
2、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坚持分级管理。坚持直接权利与领导权力的配合。
3、严守财经纪律,坚持专款专用。学校预算拨给的各项目经费必须按指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4、在各项工作中要贯彻勤俭节约原则,精打细算,严格把关,科学、高效、节约使用资金。
5、学院涉及收费活动的,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报告,经学校批准同意并办理收费手续后方能实行。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标准,并予以公布,严禁无依据收费。学院收费,由财务处使用合理票据统一办理收费手续。
6、年度经费的规划按照工作分工由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用途的类型、功能进行分别管理。学院院长(或学院书记)对学院财政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作为直接审批人须经学院院长(或书记)授权。
7、经费支出直接审批的额度,单笔经费开支2000元及以下并一个专项工作总额5000元以下的根据工作分工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此额度由分管领导事前汇报,经集体讨论同意列支后由分管领导签字,学院负责人核签后报财务列支。
8、未列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单项支出10000元以上的使用项目,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列支。
9、本办法自2016年6月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