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药学院师生和其他组织获取药学院信息,促进依法治院,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药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
2、遵循公正、公平、便捷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3、药学院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原则上谁主管谁负责。
4、发现不利于学院和校园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5、药学院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九)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6、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7、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学院院长领导学院的信息公开工作。学院党政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8、需要公开的信息,学院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网站、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设在党政办。
9、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院信息公开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0、学院应将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办公地点提供免费查阅,师生人手一册。
11、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12、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13、学院主动接受纪委、宣传部等职能部门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学院领导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学院纪委书记负责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14、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15、学院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工作预算,学院信息员工作在学院绩效津贴分配计奖。
16、本办法自2017年10月30日起施行。